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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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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3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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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50] 開庭 辯方D1, D3 & D7 律師呈上在盤問黃振強時用過的文件的目錄,方便陪審員查閱。 📍傳召PW2 污點證人 彭軍壕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17日在家中被拘捕,就本案共有五條控罪,第一條: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彭已經認罪;第二條交替控罪,彭無需答辯;第三條:串謀謀殺,獲撤銷控罪。 2020年4月8日做咗一份無損權益口供(NPS),2024年4月10日獲發出免予起訴書;彭回答無收過!控方呈上文件,問有無見過(無),問有無人解釋過(無)! 陪審員和彭軍壕離蓆。 [09:10] 控方稱已經畀咗文件給律師,該律師今天不在法庭,申請休庭揾相關律師。 [09:30] 控方揾到彭的律師,相信彭未睇過文件,建議讓彭在庭上自己睇;張官不同意,認為要由律師解釋。 [09:3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6) 08:45 續審。 ======== 延伸閱讀: ~ 此案為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控罪詳情 ~ 控方開案陳辭 第一日 第二日第一份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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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1/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原案中D1黃, D2吳 & D8鐘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3) 串謀謀殺 [D1~D6]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提出:…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3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傳召PW2 彭軍壕,2020/1/17 被捕,2020/4/8 做NPS,2024/4/10 發出免予起訴書,無收過,呈上文件,無見過,無人解釋過。 [09:10] 控方申請休庭揾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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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3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請支持今天唯一的庭審 (截至091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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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3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5.30]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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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法律爭議 [3/3] D5徐(20) 🛑已還押逾5個月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背景: D5 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及(2)有意圖而傷人。後來解僱法律團隊改聘私人律師申請推翻認罪,指被法援處原委派代表黎大律師誤導。上次提訊私人律師表示被告考慮財政後又再次申請法援需再更換律師。 ====================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國維大律師 (第五位法援律師、第六位代表律師) 辯方及控方先後陳詞,辯方理據為被告患有ADHD,認罪指示模糊,法庭經考慮期身體健康狀況推翻認罪答辯。而控方反對以ADHD作擋箭牌,指現任辯方代表律師沒有參與之前審訊及早前之聆訊,被告之律師當時已因應被告狀況多次向法庭申請押後程序,其考慮及檢視資料時間已比正常人多。 法官指被告智力正常,觀察到被告有向當時代表大律師清楚表示唔可以向法庭披露身體精神狀況,留待需要時才可以透露。而更早時間填回問卷也沒特別提出身體精神健康狀況有特別,再者被告能夠清晰親自撰寫誓章指控原律師團隊及申請保釋陳詞。陳大律師回應被告是要在有壓力環境下其表現才會受到ADHD影響,相信每一個受審被告在庭上也有壓力。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 1430 宣布申請推翻認罪結果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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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5/27] D1:關(27) 🛑已還押逾54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法庭已經收到雙方文件。辯方對於控方指責蓄意剪走片段(intentionally left out),辯方指原來的iCable 片段是沒有的,要求書面道歉;控方澄清無意指責;黎官表示控方已經在庭上澄清,無需再跟進,繼續法律討論。 總結如下: 📍三步曲議題 黎官聽完雙方陳詞,不接納辯方的建議,維持一貫對陪審員的指引,即將四份VRI作整體考慮,第一步—有無承認;第二步—是否自願;第三步—真實性。如果有或有可能有不恰當情況下作供,不要考慮整份VRI,不會如辯方建議剔除認罪部份,考慮脫罪部份。 📍交替控罪 控方考慮過黎官建議,不會增加交替控罪,聚焦在目前控罪。 📍專家證人 法庭不會只對爆炸品專家作指示,會介紹5名專家證人當時的身份。 📍引用記招內容 辯方呈上李桂華警司在現場記者招待會上的發言謄本,法庭不反對辯方引用李的說話,指出PW12聽到說話後,而作出的行為。 📍證人如何形容檢取的一包粉末 雙方重聽法庭錄音後,確認證人不同意辯方形容檢取的一包粉末為「脹卜卜」。 📍被告被通緝 辯方希望法庭澄清被告只因傳票案而被通緝。 📍爆炸品案例 黎官提出一宗案例,指出終審庭採納危險品條例,詢問雙方意見。 辯方建議唔提,以免混淆。 控方指控罪書引用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52條爆炸品(explosive substance),指有用遙控裝置控制爆炸品,無雷酸汞、硝酸汞,因為製造唔成功,同意唔提危險品。 [17:3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一(3/6) 10:00 繼續,控雙方結案陳辭,星期二引導陪審團。 ========= 直播員按:好多法律内容都聽唔明,只能記下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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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9王(22) / D12蘇(18) / D17馮(19) D18張(21) / D19張(18) 🛑D20蘇(25)於2023年9月11日認罪;D4李(17), D8王(23), D10黃(23), D11黃(18), D13溫(27), D14鍾(21), D15唐(26), D16黃(21),  D21黃(19), D22廖(26), D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總督察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姵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 14:38 開庭 法官讀出結果,書面判詞隨即派予各代表律師。 詳細裁決書👈 📌裁決速報: 除D9、D18、D19罪名不成立,其他8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庭上指考慮所有證據後,接納所有警員作供,有作供之被告只接納D9、D18及D19之供詞並同意削弱控方推論,故此裁定控方只對D1、2、3、5、6、7、12及17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人罪名成立。 1441 休庭至1600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判詞。 再開庭主控呈上各人經歷認證口供及申請證物處理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19日 1430作口頭補充求情,書面求情要在7月12日1200或前交法庭。另訂下9月16日 1000作判刑,🛑期間各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此為1118油麻地大圍捕213人最後一宗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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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3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15/27] 📍#區域法院第二十三庭 #陳詞[3/3]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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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背景: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 杜今天沒有出席聆訊,本月13日來信法庭指仍等待法援批核,同時表示仍未收齊對方文件,申靖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 1000 再開庭處理。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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